发布时间:2016-01-29 13:59:48 人气:0
1.改善中国水环境问题要从区域或者城市健康水循环角度综合考量,不能单纯依赖提高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要综合考虑提高管网收集率普及率、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合流制CSO的妥善处理;合流制管网不同位置的储存滞留池的设置;污水厂进水端暴雨期峰值污水的储存及处理;农业面源污染及工业废水点源污染的控制等。实际上,对于大多数情况下,在受纳水体总污染物承接量中,市政污水厂排放污染物量所占权重占比并不高,作为顶层设计引导者及国标排放标准的制定/修订者,要通过GB的制定引导全社会对水环境总体改善形成良性认知,回到系统性水环境综合整治的科学路线上来。
2.中国不适合制定“一刀切”横贯大江南北的统一排放标准,优先制定地方性排放标准,N、P指标不能一刀切。对于特定敏感性区域,建议结合水环境容量,科学评估N、P污染物在该特定水域水体富营养化中的贡献,研究N/P比在水华爆发中的变化规律及控制措施,进而制定科学的指标控制数值及年排放总量的限制。我国南方很多地区,对水体N、P贡献率最大的来源是农村面源污染及畜牧养殖业的粪便污染。要加强对分散式点源的控制治理,并优化和降低化肥的使用量。
3. 具体到本次修订标准上,建议要综合考虑高级别的排放标准到底对改善水环境的必要性和对“大环境”的可持续性的影响:首先,高级别的排放标准,无疑将会促使大量“高大上”工艺“一窝蜂”的上马,这在目前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会加剧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压力,在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会导致雨水治理、管网普及等一系列综合水环境治理措施的投资受到影响。其次,高的排放标准,会大幅度增加对能耗、药剂、材料、设备的消耗,这些消耗来源于上游不同产业,这些产业实际都是在贡献着对环境的污染,都是“碳足迹”的主要贡献者,是GHG主要排放者。因而,这种做法可能会转嫁或提高了上游产业对环境的直接污染,实际上是违反生态伦理的。一味提高排放标准并不是可持续的做法。
4. 考虑排放指标之间的关联度,排放指标的设置无需对SS、COD和TP、TN进行同步高标准限定。即使采用高标准,建议考虑只对TP、TN进行限制,营养指标限制了,SS、COD等指标也会取得理想的去除效率。否则,对COD、SS同步实施高级别限制,会加大不必要的投资及运行费用,因这部分残留的COD、SS本身就属于难以生物降解,且对受纳水体危害性并不大,对环境的总体改善并无同比的贡献度。此外,SS的检测限是4mg/L,本次修订将SS的特别排放限值确定为5mg/L,该指标接近检测限,实际检测中误差极大,建议考虑采用浊度替代;此外,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引发环保执法部门与污水厂之间的同一水样不同检测结果的争议。
5. 采取高排放标准时,建议考虑采用周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指标进行考核。目前修订的排放标准涉及到的“特别排放限值”,逐渐趋向污水处理技术的LOT水平,这种情况下,标准的制定就要考虑到污水处理过程客观存在的不稳定性,指标越严格,这种达标难度越大,可以参考欧美发达国家采用的考核办法。此外,现在的环保部门考核往往瞬时样,这对运营企业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环保执法高压态势下,在总体水价机制及地方财政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企业的运营风险极大。
6. 消毒指标:要结合污水厂尾水排放及最终用途,决定消毒方式及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假如尾水直接排放天然水体,本人不建议采用氯消毒,对应深度处理采用多层、深床过滤或者膜分离工艺的污水厂,出水要是不直接回用甚至可以考虑取消消毒,根据国内外的研究,污水氯消毒引发的受纳水体水环境复合生态风险受到国内外重视。最近《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刊发一篇研究性论文,论文以美国科罗拉多州Boulder市污水厂消毒工艺为例,研究了氯消毒和UV消毒对受纳水体水环境消毒副产物的影响,研究表明,氯消毒改造为UV消毒可以大幅度降低消毒副产物的种类及浓度。卤代烃由13种可以降低到1种;浓度由平均由1.4μgL−1降低到0.1μg L−1。调整为UV消毒后受纳水体卤代烃负荷可以降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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